王壽林
  法治就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礎,以權力制約為根本,以權利保障為取向的國家治理機制、活動方式和秩序狀態。作為一個歷史範疇,法治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度,具有不同的原則,然而它所倡導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司法獨立、人權保障原則則是一以貫之的,並構成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石。社會主義與法治原則相結合,既使社會主義找到了治國安邦的最佳方略,又使法治原則找到了充分實現其價值的可靠依托,從而為人類法治史樹立了一塊嶄新的界碑。
  法律至上原則。法律是具體化、條文化、規範化、定型化的統治階級意志。法的意志高於個人的意志,正是階級的意志高於個人的意志的體現;法的權威高於個人的權威,正是階級的權威高於個人的權威的體現。因此,只要是法律的規定,不管是什麼人,不管其地位有多高、權力有多大,都必須毫無例外地一致遵行,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權。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憲法和法律是公民行為的根本導向,是政府活動的根本依據,無論是公民還是政府,都必須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因此,法律至上是法治原則的核心。
  憲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意味著憲法和法律在最高和終極的意義上具有規範和裁決人們行為的效力,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超乎其外、凌駕其上。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國家權力機關集中全體人民的意志制定的,強調憲法和法律的地位至上,就是強調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至上。憲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意味著憲法和法律在整個國家調整機制與全部社會規範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都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軌道上行使;一切政黨和社會組織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每個社會成員都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由於以法律為最高權威來治理國家,各種權力都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而法律自身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因人而異,不隨人而變,因而法治國家一般都具有穩定的秩序。
  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權威高於一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整個國家和社會生活都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運行。
  法律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權利免於被侵犯;二是限制國家權力被濫用。法律保障公民權利,就是為人們規定行為準則,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從而調整人們在社會中的相互關係。法律限制國家權力,就是依法明確各種權力的地位、職責和權限,以實現權力的合理配置;依法明確各種權力的行使規則、程序和界限,以保證權力的合理運行;依法確立各種權力之間的溝通方式和制約關係,以促進不同權力之間的互補與牽制。
  由於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凝結,因而依法治國就是依人民的意志治國;治國的過程亦即權力運行的過程,因而依法治國也就是依據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制約權力的過程。這就要求國家制定完備的法律,法律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權威;任何黨派、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任何權力都要受制於法律,由法律來賦予,按法律來行使,靠法律來規範。實踐表明,完備的法律是權力制約的依據。只有依法明確權力制約的主體、對象、手段、方式和途徑,權力制約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個法律不健全的國家必定是權力制約機制不完善的國家。完備的法律是權力制約的保證。權力制約的實施需要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否則就無法操作,只有把委托權力、控制權力、收回權力的規則和程序確定下來,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才能使之發揮現實效力。
  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正義,懲治違法犯罪的重要力量。法律的公平正義依賴於司法活動,而司法活動的公平正義又依賴於司法獨立。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審判機關審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擾,以保證案件審理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司法獨立主要包括三項規則:其一,行使審判權的專屬性規則,國家的審判權只能由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不得行使該項權力;其二,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規則,審判機關在行使審判權時,必須而且只能服從憲法和法律,這既是審判機關的權利,也是審判機關的義務;其三,行使審判權的自主性規則,法官或者由法官組成的審判組織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擾、影響和控制。對於下級法院裁判中的錯誤,上級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申請,依照上訴程序、再審程序或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能隨意干涉。只有保持司法獨立,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屈從於任何權勢和壓力,才能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保持司法獨立,使法官獨立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與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係,才能保障法定程序的順利實現,只有保持司法獨立,使法官不受任何機關或個人的干涉和影響,才能在裁判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準確適用法律。
  人權保障原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對於國家政權而言,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對於公民個人而言,就是充分享有公民權利。法治要求制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之內人人自由。
  人權作為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是人的尊嚴和價值的集中體現,是人的需要和追求的綜合反映,否定人應當享有本屬於人的權利,就否定了人作為人的資格,使人不成其為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法治確認和保障人權的基點,不僅在於公民的政治權利,而且在於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僅在於個體人權,而且在於集體人權;不僅把人權的充分實現作為理想和目標,而且為人權的充分實現提供物質和法律保障。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侵權行為;二是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保障人權的關鍵是杜絕國家權力的侵權行為。如果國家權力能夠有效地維護公民權利,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就比較容易得到糾正;如果國家權力發生偏差而侵犯公民權利,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就會有恃無恐。因此,一要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對於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這種地位相適應的權利、行使權利所應遵循的程序、違反程序所應承擔的責任,都要通過法律來確認,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二要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關係,使國家權力在保障公民權利的同時,能夠受到公民權利的有效制約。
  法治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共同軌道,法治原則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共同財富。當前改革恰恰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順應這種大勢的發展機遇———以法治原則為基石,以經濟社會發展為動力,加快法治建設,實行以法治國。抓住了這個機遇,就意味著我們叩響了法治國家的大門。
  (作者系空軍指揮學院教授)  (原標題:法治原則:治國安邦的最佳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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